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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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你好,我有员工假期的问题想要询问你。一直以来我公司的policy是比较随便的,只要是公共假期我们都会给员工有薪假期。如果当天有特别需要上班,我们都会按照劳工法支付双倍日薪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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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最近我注意到马来西亚2023年的公共假期真的很多!! 加上政府时不时给惊喜宣布特别假期,员工也会申请年假病假等等。我发现这一年我们公司给了员工很多有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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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其实根据法律,员工每一年享有的有薪公共假期只有11天而已: 其中5天为强制公共假期,加上我们雇主自己选的剩下6天,其它假期我们都不需要给薪金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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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这样政府突然宣布的特别假期有没有包在里面呢?我需要怎样通知我的员工公司选择的有薪假??希望你回答我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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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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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马来西亚1955年劳工法令第60D条文 (s. 60D Employment Act 1955), 每一位雇主每一年会享有11天的有薪公共假期,其中5天是强制公共假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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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庆日(the National Day)
- 国家元首华诞(the Birthday of Yang-Di Pertuan Agong)
- 苏丹或州元首华诞或联邦直辖区日(the Birthday of the Ruler or Yang di-Pertua Negeri or Federal Territory day (all of which varies in different states);
- 劳动节(the Workers’ day)
- 马来西亚日the Malaysia Day (16 Sept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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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扣除以上5天的公共假期,雇主有权从1951年假期法令(Holiday Day 1951)例出的假期里面选择剩下6天的公共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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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知穆罕默德诞辰(Birthday of the Prophet Muhammad)
- 华人农历新年(Chinese New Year) *2 days, except 1 day in the states of Terengganu and Kelantan
- 卫塞节(Wesak Day)
- 开斋节(Hari Raya Puasa) *2 days
- 哈芝节(Hari Raya Haji) *1 day, except 2 days in the states of Terengganu and Kelantan
- 屠妖节(Deepavali)
- 圣诞节(Christmas day)
- Nuzul Al-Quran – only in Federal Territory of Kuala Lumpur, Putrajaya, Lab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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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上,我们都会建议雇主在员工合同清楚白纸黑字写明员工享有的11天有薪公共假期(包括雇主选择的6天有薪公共假期)以避免任何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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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些公司不会在员工合同里面写明雇主选择的6天有薪公共假期,但是会在合同里面写明雇主保留权利决定每一年6天的有薪公共假期。之后每一年书面通知或者通过memorandum的方式通知员工那一年他们享有的剩下6天的有薪公共假期。法律上这个也是可以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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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那么联邦政府/州政府突然宣布的特别假期算在这11天有薪假期里面?但是否定的,因为根据1951年假期法令,联邦政府以及州政府有权宣布更多公共假期。而这些公共假期是另外附加在11天有薪假期之外的。 因此雇主必须支付薪水或给予代替假期给员工(如果员工当天需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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