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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是一位清洁公司的老板从21岁开始创业,经过多年的努力经营,如今公司已发展到相当规模,团队人数接近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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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公司不断扩张,人事管理问题也越来越复杂。黄先生发现,几乎每个月他都需要安排admin前往劳工局处理各种员工投诉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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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改善情况,黄先生聘请了两位具有人力资源(HR)背景的经理,专门负责员工合同、纪律管理及人事事务。虽然相关问题有所改善,但人事管理工作依然占用了公司大量时间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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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其中一位HR经理向黄先生提出一个建议:让所有新入职员工签署为期6个月的 Contract for Service(C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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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该经理的说法,一旦员工出现任何问题,公司便可依据合同条款终止双方的合作关系。由于双方签署的是 Contract for Service,而非 Contract of Service(雇佣合同),公司只需按照合同约定结束服务关系,无需像解雇员工般提出合理理由,也无需遵守劳工法令下有关解雇程序及员工保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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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建议听起来似乎相当吸引人,可以说是解决人事问题的“捷径”。甚至让人觉得 it sounds too good to be 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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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如此,企业岂不是只需将员工统一签署为 Contract for Service,便能避开大部分劳工法的约束?事情真的有这么简单吗?这也正是黄先生心中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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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法律文章,我们将为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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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ract for Service 以及 Contract of Service的区别;
• 哪些情况下适合使用 Contract for Service?
• 法庭通常会根据哪些因素判断双方关系的性质;
• 黄先生是否能够以 Contract for Service 的方式聘请员工,以规避劳工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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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该劳工法律的问题感兴趣,欢迎继续阅读我们的法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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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什么是Contract of Service (C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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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ntract of Service(COS) 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的协议,用以建立雇佣关系(Employment Relationship)。COS 可以有不同形式,例如兼职合同(part-time contract)、学徒合同(apprenticeship contract)或学徒协议(apprenticeship agreement)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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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无论其形式为何,其核心特征都是雇主聘请雇员为其提供劳动或服务,而作为回报,雇主则必须向雇员支付薪金或其他约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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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马来西亚,COS 受到劳工法律的规管,其中最主要的法律包括《1955年雇佣法令》(Employment Act 1955)及《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根据马来西亚法律,雇主在终止员工雇佣关系时,不仅必须遵守雇佣合同中有关通知期(notice period)的规定,也必须具备正当理由及合理原因(just cause and excuse),否则有关解雇可能被视为不合法解雇(unfair dismis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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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而很多时候,雇主并非没有合理理由解雇员工,而是在处理过程中没有遵循正确程序,也没有妥善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员工长期表现欠佳、违反公司政策,甚至涉及不当行为,但雇主却没有发出警告信、展开内部调查(domestic inquiry)或保留相关记录。结果当员工向劳工部门或工业法庭提出投诉时,雇主因无法证明解雇决定具有正当理由及合理依据,而被裁定为不合法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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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什么是Contract for Service(C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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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ontract for Service(CFS) 是委托人(principal)与服务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之间签订的协议,用以约定服务的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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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例如屋主聘请园艺工人为其住宅草坪进行除草工作。工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到场提供服务,而屋主则根据协议支付相应费用。双方之间属于服务提供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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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 CFS 下,双方属于独立的商业合作关系。因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主要由合同条款约束,并受《1950年合同法令》(Contracts Act 1950)规管。一般而言,如任何一方欲终止合作关系,只需根据合同条款给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即可,无须证明存在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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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正因如此,CFS 对不少雇主而言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有些雇主甚至尝试将原本属于雇佣关系的员工,改以 CFS 的方式聘用,希望藉此避开劳工法的约束。这样一来,当员工出现纪律问题,或公司面临业务重组、财务困难时,雇主便能更快速地结束双方关系,而无须承担不当解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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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庭通常会根据哪些因素判断双方关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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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果雇主将合同名改为“服务合同”(Contract for Service),是否就能够规避劳工法的适用?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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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当发生争议时,法院不会仅仅依据合同的名称来判断双方关系,而是会深入审视双方实际的合作模式和工作安排,以确定有关人士究竟是“雇员”(Employee)还是“独立承包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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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院最常采用的判断标准是“控制测试”(Control Test),即考察企业是否有权决定及控制该人士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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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不过,控制权并非唯一的考量因素。根据案例,法院还会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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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法院会综合评估上述所有因素,以判断双方关系的真实本质,从而区分有关人士究竟是真正的独立承包人,还是实际上属于雇员,却被冠以“独立承包人”名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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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黄先生是否能够以 Contract for Service 的方式聘请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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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如果黄先生采纳了 HR 经理的建议,采取“换汤不换药”的方式,将员工改签为 CFS,但实际上员工仍然与以往一样固定时间上下班、接受公司的管理和指示、犯错时会受到纪律处分,并按月领取固定薪资,那么无论合同名称如何更改,法律上双方的关系仍然属于 COS,而非真正的 C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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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换句话说,即使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有关人士的服务,该人士仍然有权向劳工局或工业法庭提出投诉。因此,单纯通过更换合同名称,并不能真正解决公司的人事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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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此外,黄先生也不能要求现有员工放弃原有的雇佣合同,转而签署 CFS。因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削减员工原有的权益,使员工从原本享有较高保障的长期雇佣关系,变成保障较低的定期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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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可能主张雇主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并据此向劳工局或工业法庭提出申诉,要求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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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哪些情况下适合使用 Contract for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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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Contract for Service(服务合同)一般适用于以项目为基础(project-based)的工作,通常用于临时性或短期需要的服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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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因此除非黄先生从根本上调整公司的运作模式,将部分工作改为以项目(Project-Based)的方式进行,并仅在有需要时聘请相关人员提供服务,而非长期固定地管理和监督他们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关系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真正的 C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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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然而,并非所有岗位都适合以 project-based 的方式运作。部分岗位属于业务持续运作所必需的核心职位必须聘请员工的。因此在落实相关安排前,建议先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有关模式符合现行劳工法的要求,并降低日后产生劳资纠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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