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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章

遗嘱没有residuary clause

问题:

“杨律师你好,我的父亲最近去世了,他有留下一份遗嘱会把他在Johor的3间店屋分别留给我们兄弟三个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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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这份遗嘱是他自己在2010年自己准备的,之后他自己又在KL买了2间公寓。我读了他的遗嘱很多遍,他的遗嘱完全没有residuary clause(剩余条款)写明这些新的产业会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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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在他的遗嘱没有涵盖所有产业的情况下,这份遗嘱还是成立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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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是需要申请Probate(遗嘱认证)还是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遗产管理书)呢?这两间KL的公寓又会根据什么法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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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来西亚很多人都以为遗产规划即等于写遗嘱,而有者则是为了要省钱选择自己立遗嘱, 过程中不小心犯下了一些错误或者有所疏漏导致其执行人在执行遗嘱时面对问题。在今天的法律文章里,我们将会问答以上关于遗嘱没有剩余条款该如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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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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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遗嘱没有residuary clause (剩余条款)的情况下,基本上遗嘱还是成立的。因为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并没有任何法令要求一份遗嘱必须要有剩余条款才算是成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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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但是在没有剩余条款的情况下,就会遇到遗产有“漏网之鱼”的情况出现。在死者之后拥有新产业带的情况下,死者的遗将会被视为partial intestacy。而根据马来西亚1958年分配法令,这些遗嘱没有涵盖的新产业将会根据马来西亚1958年分配法令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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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PPLICATION TO CASES OF PARTIAL INTESTACY

Where any person dies leaving a will beneficially disposing of part of his propert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shall have effect as respects the part of his property not so disposed of,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contained in the will:

Provided that the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shall, subject to his rights and powers for the purposes of administration, be a trustee for the persons entitled under this Act in respect of the part of the estate not expressly disposed of unless it appears by the will that the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is entitled to take such part benefici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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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以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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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NETTE MEI LI PONNIAH v. LIM SWEE GIN [2018] 1 LNS 1446  

DAVID WEE ENG SIEW V. LIM LEAN SENG & ANOR [2014] 1 CLJ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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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以上的例子里,死者的遗嘱还是成立的。死者遗嘱提名的执行人(executor)可以向法庭申请Grant of Probate,而遗嘱没有提到的两个公寓将会根据1958年分配法令的第6条文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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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死者去世时,如果父母以及伴侣还在世, 那么这两个公寓父母将会得到1/4, 伴侣得到1/4剩下的2/4由孩子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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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样的分配法可能不会是死者生前的意愿也可能会造成以后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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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我们建议想要立遗嘱的人去聘请律师准备相关遗嘱,不要为了省一点小钱而造成受益人以后面对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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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们这个星期分享的法律知识,如果你有其它关于遗嘱的问题想要询问,您可以通过WhatsApp联系我们: https://wa.link/q3km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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