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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Part 2

接着我们上一个文章,今天我们将分享另外3个签署租赁合约需注意的事项以及关键条款:

 

D.   租客毁约业主能采取的行动

在租客毁约不还租金的情况下, 标准的租赁合同都会给予业主终止合同以及没收保证金的权力。但在一些比较专业准备的租赁合同里面,也会提供一些业主能采取的自助方法 (self-help remedies) 如:

I.      割水电服务

II.     收取预期利息(late payment interest)

III.     或者向管理层申请终止租客的access card等等

 

需注意只有租赁合同清楚写明这些自助方法的情况下,业主才能采取这些自助方法。此外根据法庭的判例,就算合同有清楚例明,业主并不能以换锁头的方式来逼走租客。

在采取以上自助方法租客仍拒绝搬走的情况下,依据1950年具体救济法令下(Specific Relief Act 1950),业主需委任律师向法庭申请驱逐令(Eviction Order)收回自己房屋。在业主没有驱逐令强制收回房屋的情况下,业主是可以被租客反起诉的。

 

E.     续约条款 (Option to renew)

在很多的租赁合同里面都会有续约条款 (option to renew),其作用是让租客在租约到期之后,延长租期至一定的期限。

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租客需阅读续约条款所例明的续约前提条件(pre-condition),如需要给几个月的书面通知,租金以及保证金的调整,以及有没有新的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等。

在没有达到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如没有给于业主足够时间的书面通知),业主是可以拒绝续约的。

 

F.     合约里列明的维修事项

在单位里面有电器,家具或者设备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纠纷,比较推荐的做法准备一个checklist附在租赁合同里面,清楚例明双方的维修权责。

在签署合同前租客需测试里面的电器,家具或者设备确保没有损坏。以防签署合同后业主向租客追讨赔偿金指责租客造成这些破坏。

在租客有打算装修单位的情况下,租客需要在签署前通知业主。也需注意在租期结束前,普遍上租赁合同条款都会规定租客必须在特定时间内把室内装修和固定装置拆除及恢复原状。 在租客没有遵守这个条款的情况下,业主是可以跟租客追讨损失的。

以上就是我们这一个星期的分享,若想知道其他关于租约纠纷的常问问题以及相关法律知识,请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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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您好,我有关于股东合同的问题希望请教您。我和我的几个兄弟经营水果出口生意,为了税务管理的便利,我们成立了一家公司。但是我们的会计师这里还是建议我们大家签署一份股东合同(shareholders’ agreement)。因此我想询问在马来西亚股东合同是必须签的吗?好处是什么?另外,如果我们决定签署股东合同,还需要在合同中讨论和明确哪些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