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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产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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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我最近想要跟我丈夫离婚因为我真的没办法继续这段婚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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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过很多港剧,很多次都看到女方离婚后分走男方一些产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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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现实里,我是不是一定有权力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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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不可以先跟我丈夫离婚,才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分配他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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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处理离婚案件时,常常会遇到客户询问的一个问题。那么婚姻产业涵盖了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女方可以要求分配男方名下的产业?我们将会在今天的文章里讲解到相关的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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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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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马来西亚的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第76条文, 法庭是能在离婚程序里分配双方的婚姻产业的 (matrimonial prope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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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而在最新的2018年最新法案下,婚姻产业被给于更广的诠释。婚姻产业现在只有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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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双方在婚姻期间获取的所有产业,法庭不再考虑该产业是由双方共同努力(Joint efforts)获取或者是单方面获取(Sole effort)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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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产业是其中一方自己在婚姻前获得的产业。该产业本质是非婚姻产业 (non-matrimonial property) 但是因为另一方在婚姻期间对其的贡献可被视为婚姻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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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件: G. NAGARAJAN A/L GANESAN & ANOR v SUTHAKARI A/P RENU [2020] MLJU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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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那么在离婚案件里,女方一定有权力要求分配婚姻产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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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况,基本上婚姻产业的分配是双方讨论后决定的。只要双方就婚姻产业的分配已经达到共识,法庭是不会干涉双方对婚姻产业分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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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而在双方没办法在婚姻产业分配达到共识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就会需向法庭提出单方面申请离婚并提出分配婚姻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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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婚姻产业是双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情况下(第一类),法庭会考虑双方各种的金钱付出, 其中一方因为他们的家庭所承受的债务以及日常费用,婚姻长短,以及小孩的需求为主要考量来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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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般上法庭是不会按照一人一半的比例来分配。根据之前的案例,比较大部分的比例还是会分配给获取方。如在SHIREEN A/P CHELLIAH THIRUCHELVAM V KANAGASINGAM A/L KANDIAH[2012] 7 MLJ 315 这个案件里,法庭考虑了男方负责了婚姻产业的大部分支出,考虑到女方的主要贡献为打理家务以及照顾家里的小孩。法庭判定了女方获得35%而男方获得65%的婚姻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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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婚姻产业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前获取的情况下(第二类),整个考虑的因素会比较复杂。法庭不只是会双方各种的金钱付出,所承受的债务以及日常费用,婚姻长短,以及小孩的需求。法庭也会考虑该产业是否在婚姻期间另一方也有实际贡献或改善 (substantially improved) 为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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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所以第二类的产业也可以包括男方继承的产业或者家业,但是女生则需要证明对婚姻期间她对该产业拥有有实际贡献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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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76(5) of the LRA – Assets acquired during a marriage includes the ones acquired before the marriage by one party but which have been substantially improved during the marriage by the other party or by their joint eff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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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那么在离婚之后,其中一方可以再向法庭申请分配离婚产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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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MANOKARAM SUBRAMANIAM v. RANJID KAUR NATA SINGH [2008] 6 CLJ 209 联邦法院的判决,法院判定了法庭限能在离婚程序或者申请分居令 (Judicial Separation) 程序是给于分割婚姻产业的庭令而不是在以后的阶段。因此在离婚后,女方是不能在启动法庭程序申请分配婚姻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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