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屋子的时候,相信大家都曾听介绍房屋的销售员说过:
“这个工程很早就开始liao, 发展商怎样子都会在X年内完成这个单位!“
但是发展商迟交屋子的案例并不少见,如果遇到这样的事情,那该怎么办???
- 需知道的是在购买民宅(residential properties)的情况下,所有的购房合同都是根据1966年屋业发展(控制与执照)法令 (Housing Development (Control & Licensing) Act 1966) 所拟定的法定协议(statutory agreements)。
- 如果牵涉的单位是有地的屋子,根据该法令的Schedule G,该单位必须在购房合同日期算起的24个月之内完成。
- 而如果单位是高楼单位(high rise unit)如公寓的话,那么根据该法令的Schedule H,完成日期则是36个月从购房合同日期开始算起。
- 所以在发展商迟交屋的情况下,买家是可以根据购房合同的日期计算出真正的交房时间以及跟发展商追讨延迟交屋的违约金的。
- 此外,由于购房合同是根据Schedule H或者Schedule G统一拟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也是可以在购房合同里面找到。
- 根据购房合同的第26项条款,买家所能得到的违约金将会是统一的 liquidated ascertained damages, 赔偿率是年利率百分之十(10% per annum)根据合同的购买价格计算,算到发展商真正交屋的日期为止。
- 在发展商拒绝还赔偿金的情况下,如果赔偿金少过马币50k,买家可以考虑去房屋仲裁庭(Tribunal for Homebuyer)进行申诉。
- 如果牵涉的赔偿金数额超过马币50k,买家可以聘请律师入禀法庭向开发商追讨。因为根据法律,房屋仲裁庭所的裁决数额不能超过马币50k。
- 需注意的是以上法律只适用于民宅,如果是商业单位(commercial properties), 赔偿数额是必须看相关物业单位的购买合同所计算。
- 以上是我们分享关于向发展商追讨迟交屋子的赔偿金的相关法律, 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联系我们https://wa.link/q3km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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